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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著名商标申请延续认定的条件
2007年5月1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小可
 
    
    

(二)申请延续认定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著名商标期满三年的,商标所有人如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应当办理延续申请。

1、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的条件:

1)申请延续认定的商标必须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延续申请必须由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或者由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共同提出;

3)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已满3年。

2、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在著名商标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3、申请延续认定的著名商标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如果申请延续认定的商标在原认定商标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申请延续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作了调整的,应说明修改(或者调整)的原因及实际使用情况。

4、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附件二,表格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3)在申请延续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照片;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专项审计报告;税收证明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盖章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近三年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



来源:中国商标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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