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鸭王”商标之争北京“鸭”一审获胜 |
| 2007年12月4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方圆 |
因被市一中院判令不予核准注册“鸭王”商标,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以“引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市高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商标与企业名称确实属于不同概念,用“商号权”的“在先权利”去否定“商标权”,属引用法律不当。记者昨日获悉,市高院已受理此案。
“鸭王”商标的注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事情始于2000年,成立于1997年的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鸭王”商标,商标局以“商标不能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2002年成立的上海鸭王委托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也被驳回。
2003年,上海淮海全聚德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不属行业通用术语,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2005年,北京“鸭王”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2006年5月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淮海全聚德于2006年6月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核准注册。这一结果让北京“鸭王”大为不服,将商评委及上海全聚德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全聚德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应当不予核准。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上海全聚德注册“鸭王”商标属错误行为,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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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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