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办理须知 |
2008年3月27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
申报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须知
一、办事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办事依据
(一)办事机构: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职责:
(1)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推荐。
(2)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的审定、认定。
(3)负责初审、审查和认定的工商部门有权核实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有对申报著名商标企业的检查权,对违反《商标法》等有关规定的,有建议撤销和撤销著名商标称号的权利。
(三)办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省政府三定方案》、《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二、办事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报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2、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局推荐。
3、省工商局对市(地)工商局推荐上报的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材料进行复审和必要的调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然后择期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认定。
(二)时限:对申报著名商标的,市(地)和省工商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推荐和认定。
三、申报著名商标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手续
(一)认定申请著名商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权所有人。
2、该商标注册和连续使用时间均需满三年以上。
3、该商标必须是正确使用的。
4、该商标的知名度、商品或服务及主要经济指标(年产值、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提交下列真实有效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当地商标管理部门签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发照机关鉴证)
3、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额和销售区域。
4、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排序情况。
6、广告宣传情况。
7、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商标专用权自我保护情况。
8、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及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
9、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事结果
(一)省工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证书和公告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欲继续保留著名商标称号的,其所有人应申请复审认定。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称谓。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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