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9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妨碍公务罪”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犯“妨碍公务罪”的“犯罪”情节,随着 公诉人的告诉而显露。不过,即使是公诉人所列举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仍然是破绽百出。只要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起为城管粗暴行为“擦屁股”的公 诉,实在是闹剧一出。
有媒体报道说,据“妨碍公务罪”事发现场的目击者、并且在当时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一同带往公安机关的何先生证实,今年3月4日,一批身穿 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员在丰台区成寿寺路过街天桥下查处黑摩的,正在现场的河北籍女子卢秀珍拿出自己的手机试图拍照。就在此时,一个人冲上前来,把卢秀珍的手 狠狠地拧到了背后,招致了卢秀珍的拼命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卢秀珍的手打到了对方脸上。这时又有两人冲过来,其中一个用膝盖死死地顶住卢秀珍的脸,使其无 法动弹,只能大呼“救命”……据说,“打人者身穿城管制服,左肩处有城管肩章,戴着城管帽子”。
据目击者何先生说,他当时在现场看到这种情形,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但“没想到我的手机也被他们夺了,还被他们按到了车上”。随后,何先生 和卢秀珍都被带到了公安机关。在城管方面归还了何先生的手机后,公安机关允许其离开。但卢秀珍却被警方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直至此次开庭审判。
更蹊跷的还在于,在法庭上,丰台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明明指控卢秀珍打伤执法人员“郭帅”,并造成“郭帅”面部受伤……可是,当媒 体记者就此事采访丰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时,被采访方的回应却是“丰台城管大队没有名叫郭帅的工作人员”;而记者就“郭帅”的身份以及3月4日卢秀珍“妨 害公务”所涉及的具体执行国家“公务”的单位究竟为何一事采访丰台区检察院时,丰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则回称,“卷宗已经交给丰台区法院,对于详细状况并不 清楚”。
卷宗移送法院后,公诉机关对自己经手调查且提起过公诉的案件就忘了个一干二净?这样的“公务”状态,倒像是有“妨碍公务”现象的存在。由此,也不由地让人生疑:“郭帅”,怕又是一个“临时工”吧?
据媒体报道,在法庭上,“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秀珍在听完起诉书后连说“我认罪,我全都认”。但是,当公诉人问卢秀珍“当时城管队员 执法有没有穿制服?你打了城管队员的什么部位”时,卢秀珍却突然情绪失控称:“我没打人!”而对其丈夫质疑起诉书的态度,卢秀珍又制止道:“你别说了,我 不认罪我出不去啊。”正是由于明眼人一看便知的原因,丰台区法院认定此案已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把案件改日再行审理……
显然,在此案中,如果把拍摄城管执法的行为当成“妨碍公务”,那么,这无疑是陷人以罪的枉法之举,因为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没有任何一 条规定说在公开场合拍摄公务人员的公开执法 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而如果以暴力行为论罪,那么,率先施暴、暴力程度更甚者,不是卢秀珍,而恰是那个“郭帅”及其帮凶。
城管的“公务”不是在地下秘密进行的不能为人所知的神秘行动,而必须是公开进行的、为公众随时监督的执法行为。对城管的“公务”不能拍照,这又岂止是“官府可以放炮而百姓不能点灯”,而简直就是百姓吹亮个炭火都可成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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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