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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标注册代理--苏州稻香村告了北京香村园
2013年8月8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因擅自使用稻香村商标,北京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稻香村的商标权所有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苏州稻香村在经历两审后维权成功,北京高院终审认定香村园侵权,判令对方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背景
  香村园曾获稻香村授权
  百年老字号苏州“稻香村”一直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每到中秋节,月饼市场都会出现傍名牌的月饼,不同版本的“稻香村”令消费者真假难辨。
  据了解,1983年,保定稻香村注册“稻香村”月饼商标后,使用“稻香村”三个字生产销售月饼。2004年,保定稻香村入股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稻香村公司),商标所有权随之转移至苏州稻香村。目前,苏州稻香村仅授权其在北京的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稻香村”这个品牌。
  而被告香村园公司也一度获得过授权。据悉,北京黑马大观园公司于2002年获得保定稻香村的授权。2005年9月,稻香村公司又授权黑马公司使用该商标,但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标准,同时可以再授权第三方有偿使用该商标。此后,黑马公司又委托香村园为其生产。但该委托关系随着一纸判决而结束。2007年9月,法院判决黑马公司不能再使用“稻香村”商标,香村园与稻香村的关系也就此结束了。
  ■维权
  稻香村索赔千万
  去年,稻香村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香村园公司告上法庭。稻香村公司诉称,公司依法在饼干和月饼等商品上注册了“迎月纳福”图文商标,并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07年起,香村园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糕点、月饼的内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稻香村”图文商标。
  2011年起,香村园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迎月纳福”改为“纳福迎月”进行使用,2011年中秋节期间,香村园公司委托北京京明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月饼,并在包装上写明香村园公司为监制,京明明公司为生产商,被告在包装盒上还突出使用“稻香村”三个字。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且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在品质上存在巨大差异,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稻香村商标的商誉,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赔偿经济损失10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345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
  被告证据未获支持
  庭审中,香村园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稻香村商标的合法性,拿出了2006年11月28日,原告给公司写下的一张欠条的复印件,内容为“今欠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稻香村牌月饼货款总计320万元。约定2007年底还清,如未还清货款,我公司允许你公司生产销售稻香村牌月饼及饼干,期限至2014年底”。欠条上还加盖了稻香村公司公章。
  此外,香村园公司还认为他们使用的“纳福迎月”是吉祥用语,与原告的商标“迎月纳福”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误导消费者。被告京明明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香村园公司不能同时主张享有货款和商标使用权。在丰台法院审理的香村园公司起诉稻香村买卖合同纠纷中,香村园公司放弃了“判令被告付清货款前,原告有权使用稻香村商标生产销售月饼以及饼干至2014年底”的诉讼请求,保留了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欠款320万元”,法院据此判决稻香村公司给付香村园公司欠款320万元。因此,香村园公司不能再向稻香村公司主张商标使用权。
  ■判决
  被告致歉并赔400万
  判决认为,香村园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获得了稻香村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稻香村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京明明公司接受香村园公司的委托生产了侵权产品,也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香村园公司登报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2634元,京明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一审判决后,香村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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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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