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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标注册代理--商标不变“伤”标工商支招
2013年9月17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新修订的《商标法》已于今年9月初出台,并定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是江苏省商标大市,至今年6月底已拥有有效注册商标10.4万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75件、省著名商标565件,市知名商标601件,数量均居全省第一。与此同时,因商标专用权引发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去年全年366件,今年上半年已达223件,占了去年全年的三分之二。

昨天,苏州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专门结合我市近两年来在商标权专用领域查获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新修订的《商标法》 进行了解读,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新《商标法》,对照整改,守法经营。

权利人举证困难时可“举证倒置”

【案例】

去年5月,常熟服装城小商品市场经营家用电器的石某被人举报,其铺面销售的标有“MODERN PHIILPS”英文字样及“现代飞利蒲”中文字样的挂烫机涉嫌商标侵权。后经查明,前者与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PHILIPS”商标近似,后者与该公司在国际分类第9类电熨斗等商品上注册的“飞利浦”商标近似,其行为属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2、53条规定,石某被处以罚款32000元和没收剩余全部包装盒的处罚。

苏州工商局提醒:

原来的《商标法》对这类行为的处罚上限是50万元,但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至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法定赔偿额,上限上升到了300万元。

过去在相关案例查处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因权利人举证困难而无法确定赔偿额的问题。此次新《商标法》 明确了对这类事件的处理方法——举证倒置,即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应的账簿、资料等。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决。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代理机构违规将被取消资格

【案例】

近两年,国家商标局相关网站数据显示,我市有个别市民常年抢注他人商标,有的几乎每年都要注册几个,至今已累计拥有近30个,并通过转让谋利。

苏州工商局提醒:

新《商标法》中明确禁止这类行为,对相关代理机构也作出了规定。

新《商标法》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同时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违规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家商标局将取消其资格,即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并给予公告。

傍名牌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案例】

“采芝斋”是苏州名闻遐迩的传统服务业老字号,也是苏州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许多地方出现了“采香斋”,“采之斋”等企业名称,或一字不同,或发音相同、近似,这是典型的“傍名牌”现象。去年,全市工商系统单查处傍国际知名品牌“LV”、“金利来”等商标案件就达45起。

苏州工商局提醒:

过去对这类行为由各级工商部门根据侵权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新《商标法》已明确,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作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包装和广告宣传

【案例】

吴中区金庭镇衙甪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马国良的洞庭碧绿春茶叶包装盒上,一边印的是中国驰名商标“洞庭碧螺春”,一边印的是合作社注册商标。但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今后驰名商标将不得再用于包装和广告宣传了。

苏州工商局提醒:

修正后的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容器和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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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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