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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代理--商标之争:香港居民抢注三亚“海棠湾”商标被撤
2013年10月10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备受关注的三亚“海棠湾”商标之争可谓一波三折。据了解,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后,抢注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起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裁定国家商评委败诉。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该案有了新进展。昨日,南岛晚报记者从三亚市工商局获悉,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原裁定,撤销抢注人李隆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正在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

  撤销商标抢注人不服裁定胜诉

  据了解,海棠湾商标被香港居民李隆丰抢注后,三亚市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以政府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作出书面报告,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公正裁决。之后,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异议。

  2011年7月4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商评字(2011)第12545号《关于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予以撤销。

  对此,李隆丰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海棠湾”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认定错误,判决撤销12545号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不服上诉商评委要求维持原裁定

  据悉,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维持撤销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的裁定。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争议商标”由李隆丰于2005年6月8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09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参观、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月6日。

  而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有很多文件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使用“海棠湾”商标。另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李隆丰也曾表示他是从报纸上看到李嘉诚表示将投资海南海棠湾的消息后,飞抵海棠湾现场考察,并认为“海棠湾”作为商标会具有相当的价值。

  终审胜诉抢注“海棠湾”商标被撤销

  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李隆丰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香水湾”等与海南地名、景点有关的商标30余件,多件商标有转让记录。

  李隆丰还曾与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希望高价转让“海棠湾”商标等证据足以认定李隆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海棠湾管理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充分证明了海棠湾休闲度假区作为三亚市政府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在2005年5月规划后就已引起媒体和投资人的广泛关注。“海棠湾”作为一个商业标识,在短时间内迅速取得较大知名度,并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李隆丰在知悉海棠湾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中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应予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2545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海棠湾管理委员会的上诉理由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753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2545号《关于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

  至此,对香港居民李隆丰抢注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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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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