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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代理--赔偿上限提高至300万元
2013年10月16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匹克在浙江的商标维权首诉获胜,这对于我们而言,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但具体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商标侵权,我们的打假维权诉讼会不会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本报日前刊发《本土品牌首诉赢得10万元赔偿》之后,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不少鞋服企业负责人都有相似的疑问。

为此,记者结合最近修改颁布的商标法,深入采访了列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并参与此次商标法修改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以及泉州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等业内资深专家。

七种行为可认定商标侵权

根据最新修改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等七种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和现行商标法相比,新商标法还增加了侵权行为种类,将间接侵权的行为,即“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明确规定为一类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本地鞋服、食品等行业的知名企业而言,遭遇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为,在同一种类型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导致消费者购买时出现混淆的假冒行为。匹克在浙江瑞安遭遇的也就是这种足以引发消费者混淆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林栋梁告诉记者,这种行为意在通过以假乱真的商标仿冒,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行误导,它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冲击和产品品牌美誉度的损害最大。

侵权赔偿额上限300万元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参与此次商标法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表示,此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戴仲川表示,除了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之外,新修改的商标法中的多项规定,比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等,都将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减轻权利人“举证难”负担

“在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法律也在着力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林栋梁告诉记者,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也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据了解,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事实上,程序上对于被侵权一方的适度倾斜,恰恰符合了司法实践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现实需要。来自晋江市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也显示,对于那些利用诉讼程序权利玩弄诉讼技巧,恶意拖延诉讼周期的商标侵权被告适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引导其自主平衡诉讼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可以更好地实现弥补侵权损失并达到定纷止争息诉的司法效果。

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改的商标法提升赔偿数额上限,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后,一方面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提升其权利主张意愿;另一方面也加重侵权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林栋梁表示。

“增加惩罚性赔偿之后,对于饱受侵权之害的知名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戴仲川表示,以往在商标侵权案当中,在赔偿方面都是按照弥补实际损失的“填平原则”,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普遍偏低,往往是权利人承担了很多的维权费用,赔偿却难以弥补维权支出。而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惩罚性赔偿,同时将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企业的维权成本以及因侵权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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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晚报(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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