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某公司申请注册“米兰”为商标,被商评委驳回,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维持商评委所做决定,认为“米兰”是意大利著名城市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0年11月16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850464号“米兰”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的“印刷”等服务上。商评委认为,“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称“米兰”为花的固有名称,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第二含义,并提交了《中国农业百科全书》观赏园艺卷对“米兰”的介绍。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米兰为意大利著名城市,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虽然在植物学上,“米兰”是一种观赏植物的名称,但在确定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时,应当以我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能以局限于某区域的特定群体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原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米兰”在植物学上的含义在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强于其地名含义。因此,商评委关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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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