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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标注册代理--两会专访何志敏:要更好地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3月14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商标总网
 
    
    

——访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依靠科技人才。如何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今年两会上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一线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在何志敏看来,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制定了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单位、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利的基本制度。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研发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及其运用实施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3月7日,何志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拿出了专门带上两会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本,他翻开用红色签字笔标注并事先折好页脚的几处引文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制度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权利归属以及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甚至对奖励报酬等基本制度未作规定。虽然专利法规定相对比较全面,但对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利落实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在调研中,何志敏还发现,有许多单位将职务发明与有形产品同等对待,认为职务发明是单位的财产,并没有意识到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往往会不当划分发明的权利归属。“这往往会挫伤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及其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何志敏表示。

  “如何激发我国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热情、潜力和活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所在。”为此,何志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承认发明人的原始权利,从根本上强化对发明人的保护;整合统一我国法律、法规中的职务奖酬规范,强化操作性;修改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建议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或“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去掉“物质条件”;进一步完善财政部所制定的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奖酬的基数及算法,提高操作性;建立健全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实现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区别管理,完善无形资产的产权制度、开发利用制度及评估制度等。

  “必须明确、落实和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奖酬,全力推动和提升职务发明创造的数量、质量,加快实施转化。”何志敏表示,这不仅仅关系到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关系到我国的创新能力、科技进步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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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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