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标注册代理--标签粘贴涂改印字脱落都不行 |
2014年11月21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商标总网 |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药监总局于11月15日在其官网发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据了解,如果这一《办法》获准通过,则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的库存包装最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办法》对于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以及包装的管理提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要求,对于消费者更方便和准确地辨识产品性能、特征等必要信息提出了更清晰等指引。其中颇多亮点,如果真实施,将对消费者带来不少助益。
化妆品“小样”也须贴标签
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小样”是不是很容易勾起你的购买欲?但需要警惕的是,不少“小样”却常常是“裸身出现”,根本无标签或说明。不过新《办法》出台后,这样的“裸体小样”将不再名正言顺。
《办法》第七条“标签要求”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则详细列名了需要标注的“标识内容”,如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全成分表;保质期限;净含量等。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其他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这一特别规定,将一直以来擅长“打擦边球”的化妆品“小样”也纳入监管之中。
“医疗作用”等 功效暗示被叫停
“重返青春”“微整效果”……是不是经常有些化妆品所宣称的“功效”让你很心动?然而,宣称好的不一定真有效,为此,新《办法》也对这些功效标识喊出了“叫停”。
《办法》第九条规定,化妆品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禁止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禁止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还有一些化妆品会使用一些生造的奇怪字眼,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对于这类化妆品标签中所使用的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新《办法》也要求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以免消费者“蒙查查”上当。
此外,《办法》还强调,禁止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禁止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禁止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传。
“假洋鬼子”不可 再冒充“进口”
“进口”产品通常被大多数消费者追捧,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宣称“进口”的产品都是真正在境外生产,而很有可能是被包装出来的“假洋鬼子”。对此,新《办法》也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的角度进行了规范,好让“假洋鬼子”无处遁形。
《办法》第十四条关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的规定指还出,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特别是“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其中,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最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指甲油等应标注 安全警示用语
很多消费者可能还没有特别注意: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等都属于易燃性化妆品,但很多产品却不注重提醒消费者注意防火防爆,因此造成安全隐患。新《办法》在这方面也提出了详细但规范要求。
《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注意事项及警示语”的标注规定,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产品,以及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都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此外,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且字体应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南方日报记者 赵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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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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