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影商标被注册了 再卖灯影牛肉侵权不 |
2016年7月27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商标总网 |
灯影牛肉作为四川的一道传统名食,广受人们的喜爱,商场里各种灯影牛肉产品更是琳琅满目。7月20日下午2:30,成都中院第一审判庭的法槌敲响,一起由灯影牛肉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方,也是“灯影”文字注册商标的所有方,控告达州市宏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售卖明显标注了“灯影牛肉丝”和“灯影牛肉”字样的侵权商品。
本案的审判长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成都中院党组成员胡建萍担任,成都中院民三庭庭长钟晞鲲担任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在审判长胡建萍的主持下,2个多小时的庭审节奏紧凑,交锋激烈,亮点频出。B公司为证明自己生产的“灯影牛肉”只是使用了灯影牛肉这个商品的通用名称,还请来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何耀全出庭作证。A公司持有“灯影”商标B公司制售“灯影牛肉丝”被诉侵权
“我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庭审一开始,A公司便明确提出诉讼请求。
A公司诉称,他们于2012年3月以拍卖方式受让取得了第141529号“灯影”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9类牛肉等,并持续在牛肉预包装商品上使用了“灯影”商标。然而自2013年至今,被告B公司在四川、重庆及相关电商平台上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被告的商品包括牛肉丝、牛肉片,其中牛肉丝商品在塑料包装袋的正面显著位置使用了“川汉子”图文商标,并标注了“灯影牛肉丝”字样,在罐装牛肉片商品上使用了“川汉子”与“灯影牛肉”标识。
对此B公司提出,“灯影牛肉”及“灯影牛肉丝”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合理使用在商品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对于A公司主张的“因B公司侵权,近三年已导致原告在同类商品上亏损531万余元”关于损失的主张,B公司提出经过调查显示是不真实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前的7月5日和7月12日,合议庭曾先后2次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对本案的程序性和证据性事宜进行梳理,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法庭对庭前会议的主要情况进行了报告,并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法庭将审理重点明确为四个方面:“灯影牛肉”和“灯影牛肉丝”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B公司在商品上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正当合理使用?B公司对“灯影牛肉”和“灯影牛肉丝”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A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行为产生经济损失?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将相关问题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按照争议焦点依次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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