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直播形式层出叠见,除了真人直播之外,虚拟主播、智能机器人主播的出现,不断刷新着人们的眼球。
新业态的发展,不仅为大家带来更多的新奇体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智能机器人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侵权方被责令赔偿被侵权方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二白机器人”是原告某科技公司在视频平台直播的机器人主播,该公司经授权享有该机器人的知识产权,为了推广与宣传,为“二白机器人”在短视频等平台注册了账号,开发了机器人直播的智能程序,让观赏直播的观众能够与机器人对话、打赏及互动。拥有智能机器人后,账号的涨粉效果明显,积累了大量交互数据及用户资源,创设了自己的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
原告发现,四川某科技公司也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的形象,还在直播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时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直播话术、直播界面,甚至通过佣金形式激励代理商扩大该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
原告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侵犯自身享有的对二白机器人形象、直播界面、直播话术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对于二白机器人形象的使用是为了介绍用于指导用户搭建智能机器人直播间的直播语音软件,二者在直播界面及话术上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白机器人构成美术作品,四川某科技公司在线传播二白机器人形象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四川某科技公司在直播中及机器人使用教学课程中使用智能机器人虚拟形象并声称“我们有两个机器人,一个是大白,一个是二白”等言语,主观上明显存在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告在直播以及“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相近似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其直播间的上述设计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这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此外,被告对外销售推广该智能直播软件,并以佣金形式促使“下线代理商”扩大销售,不当攫取原告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随着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案中,二白机器人作为新兴业态的新事物,对于此类无法获得类型化保护的产品设计创意,在注重原创者的合法利益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保护借鉴创新与自由竞争。本案通过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发展、革新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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